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6034號

債 權 人 陳美利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月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江月嬌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向債務人請求按年利率15%計算利息之依據,若無,
請具狀變更為法定利率6%。
三、債務人所簽發之支票,其提示日(即退票日)為民國113年5
月3日,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憑,是該紙支票可得請求之利
息,即應自上述提示日起算,請具狀變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