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815號

債 權 人 黃宥鈞
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訓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江訓儀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