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
債 權 人 沈幸玲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
一、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『廢止前』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查明債務人有無向該管法院呈報清算人就任,其如有呈報清
算人,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,及改列
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;若無向法院聲請呈報清算
人,惟依公司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紀錄已選任清算
人者,則提出該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,及改
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。如查無清算人,則應改
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
人,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;若
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為一人股東,且其法定代理人沈宇
助業已死亡,則提出債務人宇春企業有限公司現合法法定代
理人為何人,並提出其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。
三、沈宇助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若已死亡併提出死
亡除戶戶籍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