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

債 權 人 弘一瀝青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忠明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毅和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毅和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