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5062號

債 權 人 儲誠信
儲采婕
儲誠堅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、陳秋白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陳秋白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一人?抑是陳秋白、龍海生
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?(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意旨不明)?若本
件債務人為陳秋白、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,則併
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?抑是共同給付?
三、表明正確之請求金額(按將來給付之請求,不得依督促程序
向債務人請求給付。本件依提出之契約影本所示,部分契約
期滿日為民國115年3月25日、113年6月25日、114年2月15日
、116年6月30日、113年5月31日、115年1月1日,顯未到期
,故僅能請求「已到期之金額」)。
四、就債權人儲采婕提出契約明細表所示編號ST00000000至ST00
000000部分,記載繳款金額各為新臺幣(下同)100,000元
,合計600,000元,與所提出之契約基本資料影本所載年繳
費150,000元,總繳費900,000元不一致,請陳明是否有誤載
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;債權人儲誠信提出契約明細表所
示編號SE00000000至SE00000000部分,記載繳款金額各為75
,000元,與所提出之契約基本資料影本所載年繳費50,000元
,總繳費300,000元不一致,請陳明是否有誤載?如有誤載
,請具狀更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惠晴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