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09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7094號
債 權 人 黃博程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光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鄭光耀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