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07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707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董瓔慧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國城即潘維杰之繼承人、潘玫琳即潘維杰
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35,506元,是否已經包含前所積欠的違
約金637元?。若否,則本件聲明是否為請求債務人給付35,5
06元、違約金637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?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