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056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705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方錫仁
債 務 人 柯明昌兼柯淑芬之繼承人
曹梅花兼柯淑芬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淑芬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3,491元 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1.775% 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0.1775% 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113年12月19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0.2775%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705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代 理 人 方錫仁
債 務 人 柯明昌兼柯淑芬之繼承人
曹梅花兼柯淑芬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柯淑芬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玖拾壹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
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3,491元 113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1.775% 113年8月2日起至113年12月18日止 0.1775% 113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.775% 113年12月19日起至113年1月31日止 0.2775% 114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.555%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