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97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6974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債 務 人 蕭志林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捌拾陸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緣債務人蕭志林於民國110年8月3
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
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
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
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 債
權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
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
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
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
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
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9,884元 自113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無 無 2 174,202元 自113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21% 自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,按左列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。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