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86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865號

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


債 務 人 謝正義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■列舉式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
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__。
二、__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