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79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790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林義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訖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(新臺幣)(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每月為一期) 1 279,677元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113年10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 以本金2,272元按年息百分之1.500計算之利息 113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止 以本金4,572元按年息百分之1.500計算之利息 113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6日止 以本金6,901元按年息百分之1.500計算之利息 114年1月27日起至114年4月26日止 以本金279,677元按年息百分之1.500計算之利息 114年4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6日止 以本金279,677元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6790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代 理 人 王儷蓉
債 務 人 林義軒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陸佰柒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起訖期間(民國)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(新臺幣)(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,每月為一期) 1 279,677元 自113年9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113年10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 以本金2,272元按年息百分之1.500計算之利息 113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止 以本金4,572元按年息百分之1.500計算之利息 113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1月26日止 以本金6,901元按年息百分之1.500計算之利息 114年1月27日起至114年4月26日止 以本金279,677元按年息百分之1.500計算之利息 114年4月27日起至114年7月26日止 以本金279,677元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