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78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788號

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
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

許景棠律師

債 務 人 魏林富珍

法定代理人 魏彣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肆元,及其中新
臺幣貳仟玖佰零肆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