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720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72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郭梓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捌仟參佰玖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19,932元 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99﹪ 無 無 2 45,118元 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99﹪ 3 67,098元 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99﹪ 4 1,590,977元 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61﹪ 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6720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債 務 人 郭梓耘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捌仟參佰玖拾貳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19,932元 113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99﹪ 無 無 2 45,118元 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0.99﹪ 3 67,098元 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15.99﹪ 4 1,590,977元 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3.61﹪ 113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