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8號
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代 理 人 沈政男
債 務 人 廖湘萍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參拾伍元,及自
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二點八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期收取每期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
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(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