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6號
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陳玄榮即陳明宗之繼承人


何桂米即陳明宗之繼承人

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明宗之遺產範圍內,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柒
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