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611號
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
代 理 人 陳侑成
債 務 人 柯沁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肆仟參佰零貳元
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現欠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,053,523元 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.53% 113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(每月為1期) 2 216,531元 113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.53% 11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4,248元 113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2.53% 113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