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426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


債 務 人 劉鳳嬌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二點九六八計算之利息,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
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