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40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640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



債 務 人 曾建燁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貳佰零捌元,及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,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整,每
次違約狀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(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曾建燁於民國112年9月20 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
臺幣930,000元整,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,以每一個月
為一期,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,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
息餘額,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+年利率1.08%計付,借款人於
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,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。期間如
未依約攤還本息時,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視為全部到
期,應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。若未能
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,得於繳款日
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,按期採固定
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整,每次違約狀
態最高收取期數為三期(每月為一期),立有個人信用貸款
契約書為證。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,現尚欠聲請人新臺
幣817,208元整不為繳納,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,另應
給付利息及延滯金。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。狀請鈞院
鑒核,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,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
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