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362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362號
債 權 人 蔡龍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婕瑜(原名:吳睿恩)即富昂企業行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吳婕瑜(原名:吳睿恩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富昂企業行之最新營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6362號
債 權 人 蔡龍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婕瑜(原名:吳睿恩)即富昂企業行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
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吳婕瑜(原名:吳睿恩)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
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富昂企業行之最新營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
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
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