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97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

代 理 人 黃心漪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邱秋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計付期數為九期」,期數是每月為一期?抑是每30天為一
期?(據台端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第八條約定,期數是指一期為
30天,與台端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具狀陳報以每月為一期
,兩者不一致,請具狀說明,若以每月為一期,則請提出其
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