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
債 權 人 徐傑億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利益、吳訓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聲明為請求債務人吳利益、吳訓禮連帶給付
?抑是共同給付?(台端於民國114年1月8日具狀更正債務人吳
利益、吳訓禮為共同借款人,惟未更正本件聲明,請具狀說
明之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4號
債 權 人 徐傑億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利益、吳訓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
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
請,特此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聲明為請求債務人吳利益、吳訓禮連帶給付
?抑是共同給付?(台端於民國114年1月8日具狀更正債務人吳
利益、吳訓禮為共同借款人,惟未更正本件聲明,請具狀說
明之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