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1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債 務 人 蔣沂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
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
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81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債 務 人 蔣沂臻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零貳佰捌拾玖元,及其中
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暨
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
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,並
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