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9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9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債 務 人 林妙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
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
為限;㈡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
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,
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;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9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債 務 人 林妙茹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,及
其中新臺幣貳萬零捌佰玖拾參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
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
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
為限;㈡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元,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元
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
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,
懲罰性違約金以一百八十日為限;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陳報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