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5號

債 權 人 鄧金決
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
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