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
113年度司促字第16259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


債 務 人 黃郁媙
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拾貳萬參仟玖佰玖拾玖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債務人黃郁媙於民國112年08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
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08日止按
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00採機動利率計算,
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
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
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
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
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
2月03日止累計466,616元正未給付,其中450,994元為本金
;14,829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,
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
1)所示之利息。㈡債務人黃郁媙於民國112年06月14日向債權
人借款50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4日起至民國119
年06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.10採
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
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
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
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人至民國113年12月03日止累計457,383元未給付,其中441,
960元為本金;14,630元為利息;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
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
額債務,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
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0994元 黃郁媙 自民國113年12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41960元 黃郁媙 自民國113年12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.1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