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5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5號
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


債 務 人 洪素蘭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柒佰貳拾參元,
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三點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
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