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052號

債 權 人 高雄市旗山區農會

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


債 務 人 呂秉修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伍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
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5,454元 113年9月14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 3.6399% 113年10月15日起至114年3月13日止 按左列利率3.6399%計算 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.959% 114年3月14日起至114年4月14日止 按左列利率3.6399%計算 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4.959%計算 2 61,300元 113年7月14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 3.6399% 113年8月15日起至114年1月13日止 按左列利率3.6399%計算 114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4.959% 114年1月14日起至114年2月14日止 按左列利率3.6399%計算 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列利率4.959%計算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