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
債 權 人 黃美樺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文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,並提
出相關釋明文件,若無法提出時,是否更正以自支付命令送
達翌日起算利息起算日。
二、債務人莊文鋒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6044號
債 權 人 黃美樺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文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2年5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,並提
出相關釋明文件,若無法提出時,是否更正以自支付命令送
達翌日起算利息起算日。
二、債務人莊文鋒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