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6005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6005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趙俊銘
債 務 人 古志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柒佰零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金額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57,125元 自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2 34,579元 自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6005號
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
代 理 人 趙俊銘
債 務 人 古志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壹仟柒佰零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金額 (新臺幣) 計息起迄日 (民國) 利息 (年利率) 違約金起迄日 (民國)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57,125元 自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 2 34,579元 自113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.295% 自113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前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