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968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96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劉旭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壹佰玖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劉旭清於88年04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
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
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
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(利息)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311元 民國92年02月10日 民國104年8月31日 年息20% 民國104年9月01日 清償日 年息15% 002 新臺幣 187055元 民國92年06月26日 民國104年8月31日 年息20% 民國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年息15% 003 新臺幣 23819元 民國92年09月18日 民國110年07月19日 年息18% 民國110年7月20日 清償日 年息16% 004 新臺幣 203013元 自民國91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25%
附表(違約金)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新臺幣 23819元 民國92年10月18日 清償日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(即16%)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(即16%)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004 新臺幣 203013元 民國92年01月26日 清償日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5968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劉旭清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參仟壹佰玖拾捌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劉旭清於88年04月03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
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限
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
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詎
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聲請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不
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期
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契
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法
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
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(利息)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311元 民國92年02月10日 民國104年8月31日 年息20% 民國104年9月01日 清償日 年息15% 002 新臺幣 187055元 民國92年06月26日 民國104年8月31日 年息20% 民國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年息15% 003 新臺幣 23819元 民國92年09月18日 民國110年07月19日 年息18% 民國110年7月20日 清償日 年息16% 004 新臺幣 203013元 自民國91年12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25%
附表(違約金):
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3 新臺幣 23819元 民國92年10月18日 清償日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(即16%)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(即16%)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 004 新臺幣 203013元 民國92年01月26日 清償日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一成;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,按上開利率二成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。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