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93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933號
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

法定代理人 王植熙

債 務 人 陳文川



債 務 人 林秋姿

上 一 人
輔 佐 人 林鄭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壹元,及自
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