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873號

債 權 人 台南市新樓儲蓄互助社

法定代理人 兵安利
代 理 人 林皓緯
債 務 人 高韓卿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伍拾柒元,
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零捌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
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八計算之
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