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550號

債 權 人 彭柚銓
林璟堯
陳宏達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文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