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9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
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
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(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)及其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
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