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524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524號

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



債 務 人 王柏鑫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貳仟零捌拾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六點一一計算之利息,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,第
二期新臺幣伍佰元,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,每次違
約金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,並賠償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