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1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

代 理 人 洪繪茹
債 務 人 趙慧伶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
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: 編號 本金 (新臺幣) 請求利息期間 (民 國)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(民 國)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89,644元 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2.57% 113年9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26日止 以本金7,334元按年息1.257%計算 113年10月27日起至113年11月26日止 以本金14,745元按年息1.257%計算 113年11月27日起至113年12月26日止 以本金22,234元按年息1.257%計算 113年12月27日起至114年3月26日止 以本金189,644元按年息1.257%計算 114年3月27日起至114年6月26日止 以本金189,644元按年息2.514%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(每月為一期)
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