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0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0號
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丁○○
代 理 人 甲○○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、乙○○、葉勛其、葉
○○(未成年人)、葉○○(未成年人)、丙○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
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本件支付命令事件有無另案為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
限公司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,若有,請提出該案之案號、聲
請狀影本、並具狀陳報現案件進度為何?(台端於113年12月2
6日具狀補正特別代理人之文件,為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
限公司之另案本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402號選任特別代理人
事件,非本件支付命令事件之特別代理人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