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8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8號
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代 理 人 林士傑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于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算之依據(按分期付價
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
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 外,出
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,且
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。請具狀說明自113年3月1日起算利
息時,債務人遲付各筆分期付款價金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之
依據,及相關釋明文件,若非,則請具狀說明是否更正利息
起算日自已達分期付款價金5分之1後起算,並具體說明各利
息起算日為何日)。
二、債務人洪于薔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