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
債 權 人 張哲彰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,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472,000元,其中1,280
,000元之請求利息部分為按年息萬分之1825計算?抑是按日
萬分之五計算?(聲請狀請求標的與事實理由所載,兩者不一
致,請具狀陳報確認之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
債 權 人 張哲彰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,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472,000元,其中1,280
,000元之請求利息部分為按年息萬分之1825計算?抑是按日
萬分之五計算?(聲請狀請求標的與事實理由所載,兩者不一
致,請具狀陳報確認之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