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
債 權 人 張哲彰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,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5404號
債 權 人 張哲彰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,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