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38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382號
債 權 人 黃瓊慧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嘉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請求金額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(據債權人提出
之匯款申請書二份,其中一份新臺幣980,000元之匯款人非
本件債權人,另提出之退票理由單之發票人亦非本件債務人
)。
二、債務人黃嘉俐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