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361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361號

債 權 人 梁亦禎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柯嘉君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求遲延利息起算日為「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」抑是「民國
113年11月15日」?如為前者,請更正;如為後者,請釋明
其起算之依據。
二、債務人柯嘉君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