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9號

債 權 人 徐文毅
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吉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,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
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