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212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5212號
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美雲、潘和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「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
續收取期數為九期」,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,請具狀明
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?抑或其他?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潘美雲、潘和雄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
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借款新臺幣50,000元部分,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貸
款借據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
本金或付息時,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
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請提出已對債務人
潘美雲、潘和雄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
件(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),以釋明業
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
期;若無法提出,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(民國113
年11月14日)時,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,並提出相關帳務
明細釋明文件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