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郭惠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郭惠美於民國89年9月5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
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
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
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
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債權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
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
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
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5123號利息:
本金序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83,121元 自91年1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002 54,225元 自9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9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512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
債 務 人 郭惠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參佰肆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郭惠美於民國89年9月5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
務人債務明細表「債務名稱」欄位所載各產品,有關借款期
限、使用、繳息方式及利息、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
各相關往來契約(例如: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,詳證物)。
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經債權人迭次催索,債務人均置之
不理,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,視為全部到
期,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,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、
契約、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,為求簡速,爰依民事訴訟
法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限令
如數清償本息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5123號利息:
本金序號 本 金 (新臺幣)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(民 國) 利息計算方式 (年利率) 001 83,121元 自91年1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20%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% 002 54,225元 自91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14.9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