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廖寶珍(原名:廖于婷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伍佰零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廖寶珍(原名:廖于婷)於民國110年07月20日
向債權人借款6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至民
國117年0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
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6日止累計439,504元正未給付,其
中430,903元為本金;8,60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50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0903元 廖寶珍(原名:廖于婷)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3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債 務 人 廖寶珍(原名:廖于婷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玖仟伍佰零肆元,及
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廖寶珍(原名:廖于婷)於民國110年07月20日
向債權人借款670,000元,約定自民國110年07月20日起至民
國117年07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
72採機動利率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
知拒絕往來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
「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
部到期,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
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
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6日止累計439,504元正未給付,其
中430,903元為本金;8,601元為利息;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
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
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
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
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
113年度司促字第015063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0903元 廖寶珍(原名:廖于婷) 自民國113年11月0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