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1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1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債 務 人 黃佳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伍元,及新臺幣
陸仟壹佰參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分之一
之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4791號
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
債 務 人 黃佳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柒佰參拾伍元,及新臺幣
陸仟壹佰參拾伍元,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延利息,及自民國
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日加計千分之一
之懲罰性違約金,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