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司促字第14686號

債 權 人 雙子星大廈管理委員會

法定代理人 趙永新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詩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許詩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二、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許詩玉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(門牌
號碼:高雄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號7樓之A)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

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

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