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3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傅巧綸
劉瑞子
傅正行
一、債務人傅巧綸、傅正行、劉瑞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,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債務人傅巧綸
、劉瑞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參元,及
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傅巧綸邀同債務人傅正行、劉瑞子為連帶保證人
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1,7
14、 3,643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
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傅巧綸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
催討未果,債務人傅正行、劉瑞子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(利息)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 務 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,714元 傅巧綸、傅正行、劉瑞子 民國113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002 新臺幣 3,643元 傅巧綸、劉瑞子 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附表(違約金)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 務 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,714元 傅巧綸、傅正行、劉瑞子 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3,643元 傅巧綸、劉瑞子 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462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
債 務 人 傅巧綸
劉瑞子
傅正行
一、債務人傅巧綸、傅正行、劉瑞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肆萬壹仟柒佰壹拾肆元,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、違約
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;債務人傅巧綸
、劉瑞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參元,及
如附表序號2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緣債務人傅巧綸邀同債務人傅正行、劉瑞子為連帶保證人
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,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1,7
14、 3,643元整,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,詳如附表所載。
㈡依借據約定,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、利
息時,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,追償全部
借款本息暨違約金,詎債務人傅巧綸未依約履行繳款,迭經
催討未果,債務人傅正行、劉瑞子既為連帶保證人,自應負
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表(利息)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 務 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,714元 傅巧綸、傅正行、劉瑞子 民國113年5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 002 新臺幣 3,643元 傅巧綸、劉瑞子 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.775%
附表(違約金):
本金 序號 本金 債 務 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1,714元 傅巧綸、傅正行、劉瑞子 民國113年6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 3,643元 傅巧綸、劉瑞子 民國113年7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