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
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3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張佩珍
債 務 人 郭致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參佰零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六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13年度司促字第14587號
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
代 理 人 張佩珍
債 務 人 郭致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肆萬柒仟參佰零貳元,
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六點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
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
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
約金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
九期(以每月為一期)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